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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下载] 华南师范大学04~07年民法学+法理学真题大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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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14:2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南师范大学
04年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绝对权和相对权 2.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3.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4.动产质权和无名合同
二、比较概念(每题7分,共42分)
1.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3.定金与押金
4.身体权与健康权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合伙的法律地位的表现特点2.简述继承权的特征
3.减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论述题(共58分)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作用(18分)     2.论物劝变动的公示原则(20分)
3.论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分)
04年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6分,共30分)
1.法律体系 2.法的适用 3.人权 4.法律的渊源 5.任意性规则
二、简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权利义务在法中的地位   2.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40分,共80分)
1.论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2.论加入WTO对中国法律建设的影响

05年民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实效 2.实用新型 3.上请求权 4.善意取得 5.名誉权
二、简答题(共50分)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0分)2.担保物权具有的法律特征(15分)
3.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区别(15分)  4.遗赠抚养协议具有的法律特点(10分)
三、案例题(20分)
1998年,张某,王某,李某合伙,每人分别出资5万,3万,2万,共10分,买一二手解放汽车搞运输,决定共同经营,由张某负责管理,1999年,李某看对放出价较高又是一次性付款,于是没事与张、王商量,将车卖给赵某,李四后告诉张、王二人,并提出按原各自投资款退给张、王外,增值的部分平分,虽合伙中未约定盈余分配办法,但张、王认为出资比李某多,盈余应按比例分配,李不同意,张、王再三找李都被拒绝,于是张、王向法院起诉,以李某卖车未经同意,属于无处分为由,要求赵某退还
用民法原理分析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注:没有05年法理题

06年民法
一、简述(60分)
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2.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
3.我国物权法审议中的热点问题(15分)4.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5.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区别(15分)
二、论述(75分)
1.试论民事责任
2.情事变更原则
3.物权行为
三、案例分析(15分)
试论述商店打击的“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06年法理
一、简述(每题15分)(缺二题)
1.权利界限与权利滥用2.法律程序的价值
3.发的价值体系4.法律责任归结原则
二、论述(每题30分)
1.法律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华南师范大学
2007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基础综合(二)民法与国际法
适用专业: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事实行为   2. 债  3. 特殊侵权行为
4.国家的基本权利    5.  用尽当的救济  6.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2007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基础课――(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适用专业:法学
-、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律职业 2、历史解释 3、雅典宪政 4、《奥列隆法典》 5、“蛮族法典”
三、简述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普通法、衡平法的产生基础。
四、论述题(第一题20分,第2题30分,共50分)
1.论述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一方面,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所作出的一起错案;认为在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问题:你如何看待本案的判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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